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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所得需申报但暂不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06:15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专家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对股票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没有影响。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股票转让所得将纳入个人所得需要申报,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强调,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通知明确了几类所得的计算口径,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等。

  此外,通知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缴纳的与此相关的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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