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德国大众法何去何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14:47 21世纪经济报道

  德国大众法何去何从?

  欧盟委员会认为大众法违反欧盟有关资本自由流通和选址自由的规定

  时评

  特约评论员乔文豹

  德国有部名为《关于大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为私有法》(下称“大众法”)的联邦法律,这部法律是在大众私有化并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背景下于1960年7月21日颁布的,旨在防止大众集团在财政紧张时被国外的财团兼并。如今,围绕这部法律的废除或修改,欧盟的争论沸沸扬扬。

  大众法的条款数目一共仅14条,其中第5-12条还早已废止。剩下几条中,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也就第2、3、4三条。而争议也主要和该法第二、四两条的规定有关。

  大众法第二条的实质是对股东表决权予以限制。按照该条规定,单一股东持有大众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20%的,其表决权以全部表决权的20%为上限。而且,某个股东的关联公司或个人持有的

股票也被视为由该股东实际拥有。大众法第四条核心内容有两点:其第一款规定德国政府和大众总部所在的下萨克森州只要持有大众公司一股股票,便有权分别向公司监事会派遣两位监事。其第三款则规定,按照股份法规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的决议,在大众公司需要五分之四以上多数方可通过。换句话说,只要拥有大众公司20%的股份,便可以阻止股东大会通过重要决议。

  以上规定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了极大的限制。如果再考虑到德国法律规定的职工参与制度,并购大众公司几乎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这些规定使得大股东很难实现自己的计划和安排。由于并购重组往往会与裁员等减支增效措施联系在一起,因此,上述这些制度设计对于德国下萨克森州(目前持有大众公司20.8%的股份,恰好超过20%)和大众公司雇员是非常有利的。此外,德国政府虽然在很早以前就将其持有的大众公司股份出售,但也不希望修改甚至废除大众法。无论是施罗德还是默克尔,都曾公开表态反对修改或废除大众法。

  但是,欧盟委员会却不这么认为。相反,欧盟委员会认为大众法违反欧盟有关资本自由流通(欧盟条约第56条)和选址自由(欧盟条约第43条)的规定。近年来大众法就成为欧盟委员会的审查目标。在德国政府对于欧盟委员会废除大众法的要求没有积极回应后,欧盟委员会最终将德国告上了欧洲法院。

  除了欧盟委员会,大众公司的大股东

保时捷公司(目前持有大众公司27.4%的股份)也希望该法能被废除。保时捷公司董事长WendelinWiedeking除了多次在媒体公开表达了对大众法的不满外,最近还分别致信德国政府和欧盟内部市场委员。在信中,他指出“大众法对保时捷作为大众公司最大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造成了障碍”。他的言论和行为显然是为了配合欧盟委员会,从而促使欧洲法院作出要求德国政府修改乃至废除大众法的判决。

  12月12日,欧洲法院已就该案开庭,欧盟委员会和德国政府双方的代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的判决预计将在明年夏初作出。根据以往类似的判例来看,欧洲法院的判决估计将会更着重维护欧盟条约的原则,而大众法最终的命运很可能是退出历史舞台。因为无论提出什么样的理由,也很难否认大众法实际上已经达到了保护大众免受收购的效果。而在德国这样一个制度健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过一部专门针对一家公司的法律达到这样的效果就更招人指责。欧洲法院所允许的类似法律存在的重要基础是存在“公共利益”,而非仅是“经济利益”的考虑。德国政府要想就这点说服欧洲法院的法官们并非易事。毕竟企业裁员关厂与否首先是企业自身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的决断。即使对于大众这样的公司而言,兼并重组也并不一定就是坏事。如果大众并购就会涉及“公共利益”,那么是不是还需要有“西门子法”、“奔驰法”等等来规制其他企业呢?

  可以预见的是,大众法的废除对于大众公司乃至全球整个

汽车行业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国际资本市场上随后很可能上演一场大战。今天,谁又能肯定的说将来的这个战场上不会出现中国军团的身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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