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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10:12 国家发改委网站

  

  为充分调动市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确保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政府第17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江政办发[2006]133文件精神,制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江山市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二、考核内容

  (一)发展和改革局

  1.加强对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将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发展和改革局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整治工作汇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20分。

  2.指导和帮助市粘土砖瓦整治办制定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实施方案,20分。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新建、扩建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审批,10分。

  4.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10分。

  5.加强对建设项目工地现场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和使用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企业的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分。

  6.协助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10分。

  7.负责粘土砖瓦整治工作的综合管理,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20分。

  (二)国土资源局

  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确定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要责令其拆除复耕,并收回采矿许可证和被占土地,20分。

  2.对违反规定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砖瓦企业,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20分。

  3.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按规定标准征收砖瓦生产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耕保证金等,10分。

  4.严格控制现有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取土、乱采滥挖和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等行为,10分。

  5.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瓦企业,一律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予供地并依法予以查处,10分。

  6.优先安排关停拆窑粘土砖瓦企业土地复耕,15分。

  7.配合做好其它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15分。

  (三)工商局

  1.加强对非法生产经营粘土砖瓦企业的查处力度,配合做好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依法关闭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和确定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并收回其营业执照;对墙体材料行业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不予工商登记和年检,25分。

  2.加强对墙材生产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工作的管理,对未经市新墙办审批的新建墙材企业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对产品没有通过省新墙办企业(产品)认定的新墙材生产企业和擅自增加经营范围的墙材企业不予年检,对没有采矿许可证、未按时完成“实改空”的粘土砖瓦企业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25分。

  3.砖瓦企业整治后,不再将实心粘土砖列入生产经营范围,并依法严查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企业,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墙体材料企业,35分

  4.做好其它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15分。

  (四)规划建设局

  1.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设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0.000线以下部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20分。

  2.对违规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30分。

  3.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建筑市场,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墙体材料企业,要禁止其产品进入建筑市场,20分。

  4.做好其它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30分。

  (五)经贸局

  1.执行《浙江省墙体材料行业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按期关停和淘汰墙体材料行业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20分。

  2.新建、扩建粘土砖瓦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确定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一律不得批准技改和扩建,25分。

  3.协助墙材生产企业开发生产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要求的高孔洞率、高强度、高保温隔热性能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项目优先安排工业技改贴息,20分。

  4.积极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工作,协助做好工业技改项目专项基金的征收,对没有按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缴纳专项基金的工业技改项目不予核准备案,20分。

  5.配合做好其它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15分。

  (六)供电局

  1.配合做好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确定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切断其供电电路,拆除其供电设施,35分。

  2.配合做好墙材企业的管理,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之后仍然继续生产的企业和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墙体材料企业不予供电,30分。

  3.优先保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政策的墙材企业生产用电,10分。

  4.配合做好其它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15分。

  (七)公安局

  1.负责粘土砖瓦企业整治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50分。

  2.指导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烟囱的爆破拆除工作,30分。

  3.配合做好其它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20分。

  (八)质量技术监督局

  1.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的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市新墙办审批和确定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不予给该企业的产品抽检和出具产品检验报告,35分。

  2.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20分。

  3.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尚未制定地方标准的,要督促、帮助生产企业制订企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25分。

  4.配合做好其它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20分。

  (九)财政局

  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确定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不予核发税务登记证,对已核发的要予注销,并收回税收发票,20分。

  2.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项目优先安排工业技改贴息,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和应用项目的贴息力度,配合做好示范工程贴息工作,20分。

  3.加强砖瓦企业的税收征管,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一律按规定的税率征税,不得采取简易方法征收,20分。

  4.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墙改工作经费,保证墙改工作需要,20分。

  5.配合做好其它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20分。

  (十)国税局

  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确定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不予核发税务登记证,对已核发的要予注销,并收回税收发票,25分。

  2.参与新墙材企业(产品)认定工作,帮助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198号)新墙材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30分。

  3.加强砖瓦企业的税收征管,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一律按规定的税率征税,不得采取简易方法征收,30分。

  4.配合做好其它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15分。

  (十一)环保局

  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和确定淘汰、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要责令其关停,35分。

  2.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严重、噪音扰民、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25分。

  3.参与墙体材料企业生产、选址的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设厂条件的新建企业,不予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分。

  4.配合做好其它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20分。

  (十二)监察局

  1.负责有关乡镇、街道和行政管理部门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绩效落实情况的督促监查,30分。

  2.对干扰、抵制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整治工作的党员、干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0分。

  3.配合做好其它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30分。

  三、考核奖励

  1.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得分在70分以上者为“合格”单位,其中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为“优秀”。

  2.各等级奖励标准为:“优秀”单位奖3000元,“合格”单位奖2000元,“不合格”单位不予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奖励对象为该单位的领导小组成员。

  上述奖金由江山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从专项基金中列支。各获奖单位可自行配套奖励资金,对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四、组织实施

  1.由市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2.市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参与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情况,结合衢州市对我市的考核结果,提出兑奖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奖励。

  本考核办法由市新墙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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