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一个举报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09:13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张帆

  长期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一起土地非法置换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却遭遇命运转折,不仅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而且自己投资的自来水厂也被强令实施破产。这便是举报人钟铁培6年来的人生历程。

  2006年12月11日,举报人钟铁培以绍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法院已经正式受理。

  据悉,这是我国作为举报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一案,法律界人士称,此案在中国公益诉讼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

  与此同时,法律界人士亦指出,我国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线条粗松、简单分散,笼统概括,程序缺失。举报人如何申请保护,如何确定保护,法律均没有规定。因此,该案也折射出举报人权利保护立法的急迫性。

  举报后的冤狱

  6年前,钟铁培任诸暨市金鸡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1999年,他得知了当地政府对诸暨市祥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土地置换,土地差价逾1亿元的消息。2000年1月,钟铁培寄出第一封举报信。

  钟铁培举报的两块土地面积均为400亩,一块位于诸暨市区的苎萝东路北侧,现在建有该市最大的住宅小区——“新世纪花园”,由祥生公司开发;另一块位于市郊的山下赵村。置换时苎萝地块位于市区商业地段,属于待出让土地,赵村地块为祥生公司所有,属于政府规划的待发展工业用地。这两块地由政府出面进行无差价置换后,市政府不仅没有让祥生公司补足地价差额,反而给了该公司一笔数额巨大的现金补偿。按照该市1999年的地价,苎萝地块每亩为30万-40万元,赵村地块每亩为6万元左右。以此计算,两块地之间的差价超过1亿元。

  进行举报后,钟铁培的噩梦也开始了。

  2000年4月17日,诸暨市检察院调走水厂账册进行审查。7月,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钟铁培进行逮捕。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作出判决,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钟铁培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判决后,钟铁培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此期间的2003年5月,正在服刑的钟铁培所在的水厂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被强行破产。

  在当地看守所被关押三年半后,2003年,已是50岁的钟铁培被释放,他再次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原审上诉人钟铁培无罪。

  上访没有结果

  洗清罪名的钟铁培更加执着于自己的上访之路,不断向相关主管机关寄发标题为“99年浙江诸暨市特大土地腐败案——上亿国资被侵吞”的举报信,对上述事件进行举报、揭发。2005年5月17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以浙土信(2005)复字第(0651)号人民群众来信复函,告知钟铁培信访件已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绍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2006年10月7日,钟铁培再次向绍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寄发了该举报信。该局于2006年10月12日收到该信件。但是,至今没有给予钟铁培关于以上两封举报信件是否受理及处理情况和结果的书面回复。

  事实上,自2000年自2006年,钟铁培向各级相关部门不知道寄发了多少封举报信,但都石沉大海。

  钟铁培在行政起诉状中称:自己对诸暨市人民政府与祥生集团公司之间非法土地置换事件进行举报的行为,是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是维护国家权益的行为,是国家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予以查处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并没有对其直接上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5月17日直接批转的原告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也没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给原告任何书面的答复和说明,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为钟铁培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负责人称,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举报人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知情权、人身自由权、财产自由权。宪法赋予给举报人的权利是宪法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钟铁培诉绍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顺利立案,意义非常重大。该案具有公益诉讼的特点,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通过该案的审理,或许有可能保护作为举报人钟铁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举报人权利保护亟待立法

  现实中,钟铁培只是众多举报人中的一个。如何保护他们的权利,成为法律界人士关心的课题。日前,北京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举行了“宪法第四十一条与举报人权利立法”研讨会。

  北京市律协理事、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钱列阳称,现行法律虽然对保护举报人有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的细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具体罚责,所以这些规定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只能停留在纸面上、理论上,而落实不到实践中。为什么很多人不敢实名举报,就是怕报复。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说,宪法第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举报人的权利,但是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却是法律的空白。

  北京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肖太福说,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部门法的缺失上。我国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中,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框架。但这些规定保护范围狭小,局限于举报人的人身,手段匮乏,没有事前防范,多为事后救济,保护程序缺失,举报人的材料往往转给被举报人的主管单位,甚至转到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被举报人手里,不仅不利于保护举报人,反而为被举报人打击迫害提供了信息和便利。另外,举报人如何申请保护,如何确定保护,怎样保护,法律均没有规定,举报人感受到某种威胁时常常求助无门,而只有当这种威胁转化为现实的行为时,才能运用司法程序救助自己的权利,而这时往往为时已晚。钟铁培多次举报,如同石沉大海,举报材料被转到绍兴土地管理部门后杳无音信,甚至有人将信息泄露给了当事的相关领导,这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三款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由此钟铁培不仅坐了三年半冤狱,自己花费近十年心血、刚刚走向盈利的自来水厂也被强行破产了,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均遭到侵犯。但直到目前,绍兴市法院也没有积极给予钟铁培国家赔偿,也没有纠正违法破产的行为,恢复举报人钟铁培对自来水厂的投资权利。

  与会的学者和律师认为,由于没有专门法律与宪法第四十一条相配套,因此举报人的权利实际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刑法、刑诉法、行政法等对举报人的保护又缺乏系统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终究无法超越法律。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教授任进透露,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59个人大代表提出应制定《举报法》,但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把《举报法》列入立法计划。

  据钟铁培的代理律师周伟伟介绍,该案最初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就钟铁培举报的事情进行查处,但是法院立案庭表示,如果增加这个诉讼请求对立案不是很有利,所以最终以行政不作为请求立案。但她同时表示,不管是以什么案由进行立案,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都是一个促进,不管是什么样的判决,不服都可以继续上诉。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