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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入12万,要自行申报纳税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06:36 大众网-生活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陈文东李成洲)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是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是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种情况,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二种到第四种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五种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办法》所指上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关于申报内容,《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配有附表),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同时,《办法》列举了九种免税所得。

  申报地点、计算办法、法律责任及有关附表等详情请参见11月21日《大众日报》第六版、《齐鲁晚报》A9版刊发的《办法》全文。也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索取,或登录山东省地税局网站(www.sdds.gov.cn)、各市地税部门网站下载。

  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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