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咨询家致信立法机构解决民企原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06:14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磊

  “随着一些知名企业家先后落马入狱,如今民营企业家群体中的很多人到了惶惶不可终日的地步!”和君创业咨询公司总裁李素,今天在北京呼吁,“必须要采取措施,解决民企原罪问题”。他表示,自己已经向立法机构提交了公开信。

  李素认为,“历史上,在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中,官员手中握有权力,总是主动的一方,民营企业家大多是被动的一方。反腐败不等于反富人,富人们往往是查处腐败交易中能作为证人的一方。”

  他认为,民企原罪是一种复杂的历史现象。对犯罪绝不能姑息,社会不公现象必须切实解决,但对“原罪”要区分对待。

  民营企业家遇到“重大的坎儿”

  常年在各地为企业做咨询工作的李素,最近发现一个“暗潮”。他刚参加了一个探讨民营经济的大会,全国70多家知名民营企业的负责人都到了场。可是最后会议形成的焦点,不是产业升级、收购兼并、未来投资机会等重大经济问题,反而“一边儿倒地争论民企原罪问题”。李素说,这些企业家不关心企业扩张,反而在反思自己的“安全问题”。

  从最早的孙大午案,到后来的江苏“铁本”案,再到德隆的倒掉,科龙崩盘顾雏军被抓,黄光裕被质疑假贷款等,民营企业家们陆续出事,纷纷“落马”,这到底意味着什么?

  李素称,他从地方上一些执法机关了解到,目前有一股揭发检举企业家“原罪”的风潮,检察机关收到的大批检举信,多是和某些企业早期创业时的违规操作有关。

  凡是民营企业家肯定有问题,“抓企业家”似乎成了一股潮流。李素说:“我在温州演讲,表示要区分‘原罪’和‘犯罪’,不能乱抓一气。”他认为,因为存在这样的“风潮”,民营企业家人人自危”,这就是目前创造了

中国经济总量50%的民营经济,当下遇到的一个“重大的坎儿”。

  “反腐倡廉”不等于“杀富安贫”

  李素认为,原罪与犯罪概念在学理上和实践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原罪”与直接危害社会的犯罪从根本上不同,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在我国,改革历史进程中先后产生了3种民企原罪,必须以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寻求不同的解决之道。

  其一,上世纪80年代“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纪违规较多地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是一种“改革性探索原罪”,同时也是改革界线不清产生的“无知之罪”。

  李素称,“改革性探索原罪”是针对旧体制而言的概念,是一个与权力包办式经济和政府包办型社会相对立的概念。对这个原有的社会经济体制来说,“摸着石头过河”本身,就构成“改革性探索原罪”产生的“第一推动力”。

  因此,凡是对旧体制冲击和打破的民企操作,只要代表未来改革趋势的行为,都可视为“原罪”而非犯罪。时至今日,改革大业并未完成,大量旧体制下的法律有待改革,因而不确定此类原罪的范围、性质和概念含义,不仅会给20多年来作为改革先行者的民营企业家背上沉重的“原罪包袱”,也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其二,上世纪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被动原罪”,是政府官员主导下发生的“历史之罪”。

  他认为,进入90年代,作为幼稚生产力的民营企业,依赖于拥有大部分资源与绝对性权威的政府,按政府官员极力追求地方经济发展的意志行事,寻求超常轨发展的市场机会,构成这一年代的“主流”现象。

  目前,原罪之争的焦点,是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权钱交易。主张清算原罪的人,把民企当作腐败产生的罪魁。而李素认为,从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转型中,腐败的最大根源,在于权力包办经济,由此产生社会经济实体对权力的“配合”与“供养”。因此,权钱交易的责任主导方面,在于强势的政府,而不能一味追究弱势的民营企业家。

  因此,“反腐”不是“反富”,反腐倡廉与杀富济贫有天壤之别,民营企业应当成为“反腐败的同盟军”。

  “行业潜规则”支撑“道德原罪”

  李素表示,到了21世纪,我国以“科学发展观”推进改革,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主要体现为法不责众的“行业潜规则”还在延续。

  “行业潜规则”支撑的“道德性原罪”,指在市场经济加速扩展的动态条件下,企业普遍性的违规违法。其中,有些是经济紧缩时企业被迫采用的应变措施,有些是地方政府土政策支持的普遍违法,有些是行业内因竞争需要互相攀比形成的违规违法。

  李素举了几个案例:比如江苏“铁本”案。那本来是个很小的钢铁厂,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非要让企业主“干一个像宝钢那么大的项目”。结果代价是,企业家被抓了,关了几年后他的企业也被卖掉了;正在审查的科龙案中,顾雏军涉嫌的几个罪名,都与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官员有关;而黄光裕被质疑用个人身份证从银行“假贷款”的问题,几乎在所有的

房地产企业都存在。

  如何破解“民企原罪”

  李素承认,破解民企原罪问题的确需要我国立法机构具有极高的理论素质和政治智慧,极强的政策水平和司法技巧。

  他在公开信中建议:首先,要鼓励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过法院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其次,要历史地看待民企的“发展性被动原罪”,在反腐败工作中严格掌握政策,更多地鼓励企业家揭露腐败,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力。同时,要赦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企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

  “我知道只要一提赦免原罪,会激起很多人的反感,可社会情绪有时是非理性的。我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有个理性的态度。”李素称,许多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个规律,当人均GDP水平在1200美元上下时,“即不太低也不很高”,往往是两极分化最严重、社会发展最不协调的时候。此时应该采取很多措施弥合社会的裂痕,比如政府调整税收政策,加大二次分配,更多倾向弱势群体;民营企业提高社会责任心,增大对公益事业的捐助;严惩腐败和犯罪行为等等。

  “但以原罪的名义,把矛头指向民营企业家,这个思路肯定不对。”他说。

  有人评价,面对公众的舆论,李素的公开信是“对着狂风吐唾沫——只能弄自己一脸”。而他表示,道理会越辩越明。

  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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