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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应关注相关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06:00 深圳商报

  普通住房标准调整

  百姓应关注相关税收优惠

  【本报讯】日前,深圳市地税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政策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进行调整。

  据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市普通住房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调整后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只需符合一个条件即可。

  据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土地

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已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按30%税率,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按40%税率,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按50%税率,超过200%的部分按60%税率。

  当前,市民“

二手房”买卖涉及的税收有营业税、契税、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按照最新规定,百姓应关注可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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