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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导游工资是基本的权利保障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05:50 都市快报
我无意争议导游拿工资是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是不是最终会转嫁给游客,但我们必须看到,比所谓“治疗回扣顽疾”更重要的,是“导游权利回归”。导游必须获得最基本的工资,这是不容置疑的。浙江这个新规定,其实只是对职工利益的“恢复性弥补”和对权利的“恢复性保障”。 本报首席评论 徐迅雷 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硬是闹成了问题。从明年1月1日起,《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施行,其中有关支付导游基本工资的规定,引发种种争议。有业内人士问:导游拿工资是进步还是倒退?有时评家质疑:“导游最低工资制”是治疗“回扣顽疾”的良药吗? 浙江八成导游没有工资等待遇,这还不算,导游带团还得向公司上交“买团费”。其他地方也大同小异,“广州半数导游无底薪”、“厦门半数导游无底薪”之类,让人听习惯了。导游付出劳动,当然要获得回报,没有基本工资的保障,那么给游客增添“购物游”以拿“回扣”,就成了“公开的秘密”。今年旅游界出了个“反叛导游”邬敬民,他大胆自曝导游“低价团宰客、购物回扣50%、购物店假货多”三大黑幕,披露了旅行社、导游和景区结成利益共同体,痛宰游客的行径,还写出了一本《叫我如何不宰你》的书,这被称为“一个人的起义”。 显然,靠“一个人的起义”是不够的,整治旅游业,需要政府出手予以规范,浙江出台规定,就具有这样的意义。我无意争议导游拿工资是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是不是最终会转嫁给游客,但我们必须看到,比所谓“治疗回扣顽疾”更重要的,是“导游权利回归”。 我们来看看《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立法本意,也并不是为了“治疗回扣顽疾”;其第30条规定的原文是:“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很清楚,这是对导游工资福利的基础性保障的规定,而这样的规定非常重要——“权利保障”的“大道理”,其重要性远远超过“治疗回扣”的“小道理”。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就必须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没有支付导游最基本的工资,这本身就是违法的。“最低工资制度”本来就是一种基本的保障制度,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的措辞就是“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我国还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了《最低工资规定》。说“最低工资制度”仅仅是为了控制导游“只导购不导游”,显然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甚至是“只见树叶不见树木”。 导游必须获得最基本的工资,这是不容置疑的。浙江这个新规定,其实只是对职工利益的“恢复性弥补”和对权利的“恢复性保障”。原先的“无底薪”做法,本来就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业“潜规则”。其实,工资就是工资,也不是什么“打底”的“底薪”,在《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中是找不到“底薪”这个词的。单位不支付基本的工资,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它是不公平、非正义的。 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提出了“基本善”的概念,认为“基本善”是一个人作为社会合作成员所需要的东西,它们代表了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公平的正义优于功利主义。工资也好,奖金也罢,无非是行业收入资源的配置方式,而支付导游工资是最基本的权利保障,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大前提。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保护“基本善”而创造“正义的环境”,它本身就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基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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