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合同只约定购房者违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02:0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本报讯 “如果购买者中途退房,需等到开发商将房屋转让他人后,才退还购买者已交的房款,并按购房的总价收取10%的延误损失费。”而合同却没有约定开发商如果违约该承担什么责任。开发商这种行为属违法行为,最后被工商罚款1000元。

  案件:

  合同条款不公平

  邵武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在光泽县开发的某商住楼共计商品房36套,至案发日与购房户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格式合同共计36份。

  该销售合同第四条就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如乙方(买房者)购房款拖延30天以上者,甲方(

开发商)有权将商品房转卖他人,并收取20%的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购房款。若乙方中途退房,需待甲方将该房转让他人后予以退还已交的房款,并按购房的总价收取10%的延误损失费。”

  执法人员在对开发商及购房者进行调查时发现,该条款中仅规定了购房户的违约责任,却没有约定开发商中途拒售、转售该商品房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也没有就违约责任与购房户协商。

  工商:

  甲方责任也应约定

  南平市工商局市场监管科吴晓东副科长表示,在该

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是不一致、不平等的,第四条中“乙方中途退房”相对应的内容应为“甲方中途拒售房屋或无能力售房”之类的约定,该款却只就乙方约定了责任,而未对甲方相同情况下的行为做出责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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