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入托老人摔伤 养老院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09:30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 实习生李敏)严重患病的71岁高老太,在入托养老院期间在院门口摔倒致伤。因养老院拒绝承担责任,家属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和其主管机关区民政局告到法庭。近日,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为,鉴于高老太的身体特殊性,养老院在护理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遂依法判决养老院对高老太进行合理治疗、护理,承担所需费用。区民政局只是养老院的上级主管机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高老太现年71岁,患有老年痴呆及脑萎缩导致躁狂症,生活不能自理。为了让老人得到专业的照料,去年8月28日,妹妹高某与被告乐乐养老院签订《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将高老太入托该养老院,并根据她的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确定护理员的护理级别为全级。本以为老人终于有了理想归宿,不料,意外事件却突然发生。原告在诉状中称,今年6月12日,养老院电话通知家属称高老太于11日摔伤。家属赶到医院,发现养老院不但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反而要求家属自行带原告医治,家属要求养老院派人陪同,也遭到对方的拒绝。高某称,鉴于原告伤势较重,且有可能造成残疾,她们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遂告上法庭。被告乐乐养老院在答辩时称,高老太摔伤后,被告已履行了通知家属的义务,被告没有送原告到医院治疗的义务,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