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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无资质不得从事安全评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02:20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12月18日,记者从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我市将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今后我市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据介绍,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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