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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表示三项质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01:33 北京商报
本报曾对流通股东上诉锡业股份(000960),要求其公开收购巨晖矿业的转让协议和评估报告一事做了追踪报道。根据一审判决,锡业股份被判公布上述材料。锡业股份对此已经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状中锡业股份表示,一审判决中的案由、披露文件是否为规定的流通股东知情权范围、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应不应该由人民法院判决等均有不当之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小股民诉讼的代理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张文波也表达了他的看法。 在上诉状中,锡业股份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信息披露纠纷案由,一审判决书案由错误。但张文波认为,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只是一个试行规定,还有不完整的地方。 同时,锡业股份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知情权为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而《公司法》175条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判决要求公开的转让协议和评估报告不在此列。 但张文波表示,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仅在公司法,也在证券法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中有规定,应当综合进行理解。《公司法》175条是针对所有公司的,但锡业股份是深交所上市公司,需要遵守关于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和财务公开”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也并非只是指《公司法》175条提到的那些,否则上市公司常公布的除那些之外的财务会计报告就没有必要了。 对于一审判决,锡业股份提到另一个反驳是根据《证券法》,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该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不应由法院判决认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若以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应该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立案受理依据,而“有关机关”并不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 但是,张文波认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互独立,不承担其中一类责任,不代表就不承担另一类责任,也就是说不管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不影响其民事责任。而最高法院曾经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做出特别规定,即以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但本案不涉及到赔偿问题,不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指定的适用对象。 陈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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