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施工中遇停水停电延期交房不能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 03:1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本报讯 施工中出现停水停电、刮风下雨等情况,开发商延误交房能免除责任吗?近日,武平县一家房地产公司欲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被工商责令改正,并被罚6000元。

  工商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公司事先统一把“施工中如遇配合政府及有关事业部门要求停水、停电等;气候因素(昼夜降雨量超过40㎜及4级以上大风)等,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房”以格式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中。该公司在与买受人签订的10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全部都事先载入了上述条款。

  工商称,依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该

房地产公司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未就该合同条款,对买受人进行解说以及作任何形式的提示。

  工商认为,

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停水、停电、刮风、下雨”等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开发商与买受人约定交房期限,应当按期交房。开发商以可能造成的延期交房的经营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买受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工商遂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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