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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决定对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 19:5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雷敏)商务部12日发布2006年第93号公告,终裁认为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本案初裁决定。2006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耐磨纸税则号调整公告,认定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应为48043900。

  自2006年1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

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4.1%至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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