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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未提供正确身份证号码迟延挂失 储蓄卡被盗取责任自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 07: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雷小姐的身份证和储蓄卡一起被窃,到银行挂失时,因未能提供正确身份证号码导致挂失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结果卡内7万元被盗取。雷小姐以银行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未审核取款人身份证件,导致自己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记者近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终审判决。法院以迟延挂失非银行过错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雷小姐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12日下午13时左右,北京某大学学生雷小姐在动物园天乐市场门口发现其钱包被盗,内有储蓄卡及本人身份证等物品。雷小姐到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因忘记卡号,遂以18位身份证号码进行了查询。经银行查找,雷小姐在其18位身份证号码下共有5张银行卡,并未包括被盗卡。随后雷小姐提供了其开户使用的15位身份证号码,查出在这个身份证号码下共有5张银行卡。经银行工作人员逐一比对,确定了被盗卡,并于14时53分为雷小姐办理了口头挂失手续。

  然而,在雷小姐要求办理口头挂失手续期间,该账户已被人分两次共取走人民币7万元。15时,雷小姐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案。

  雷小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且在自己的储蓄卡被他人持有、并办理大额取款手续时,未审核对方身份证件,直接导致了自己的账户被人盗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银行却认为,雷小姐办卡时使用的是15位身份证号码,办理挂失时提供的却是升位后的18位身份证号码。18位身份证号码与15位号码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任何一家银行的

操作系统都不可能自动将客户的18位号码与15位号码进行转换。因此,由于雷小姐不当的表述其身份证号码,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及时为其办理挂失手续,故不同意雷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雷小姐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并将储蓄卡与身份证件合并存放,是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的根本原因。办理储蓄卡挂失手续,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资料信息,由于雷小姐最初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开户时的身份证号码不符,因身份证号码升位不一致,使储蓄所无法及时为其办理有效的挂失手续,此非银行过错。根据双方签订的《储蓄卡领用合约》,银行已明示储蓄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中国质量报》)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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