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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商务部解读外资并购规定 新规监管返程投资套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 16:55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栾璐报道

  近日,在由中国投资协会外资投资委员会举办的“并购境内企业问题报告会”上,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向在场的30多家跨国公司和外国商会的代表明确表示:“新的并购规定意在拓展外资利用渠道,从未考虑对外资进行设限。”同时,他谈道,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还是为了解决内资企业返程投资的套利问题。

  返程投资就是一般所说的本土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公司,反向收购其在境内的权益,实现“左手转右手”的投资,从表面看涉及跨国并购,实则不然。而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进展,这一现象越来越严重。据商务部外资司的观察和研究表明,利用外资的头衔来套取国内的税收优惠等待遇,利用外资并购的假象向境外转移资产和出于非法洗钱目的的“假外资”,都是需要加以监管和引起防范的。

  所以郭京毅称,新《规定》在尊重国内企业进行国际化运作的合理性要求的同时,也极力防范企业通过外资化改造,来套取优惠待遇或实现资本外逃。

  《规定》第十二条称,涉及重点行业、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当事人应当就此主动向商务部进行申报。未申报的,商务部审查时可以采取否决措施。

  这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并引发了关于经济和产业安全的广泛讨论。

  对此,郭京毅表示,所谓的经济安全目前并无准确的界定,一般主要涉及反垄断和产业准入的问题。此项审查不会作为并购审查的常态,仅仅作为一个安全法则。“该条款的实施会慎之又慎,不会滥用,外资企业可不必担心。”

  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并购规定中关于这部分的内容将会被全新的反垄断法体系所取代。“但反垄断和经济安全审查仍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层面”,郭京毅表示。

  新规中首次出现了鼓励投资人以股权置换进行并购的条款,对此,郭京毅解释说:“这主要是为了拓展利用外资的渠道,实现双向投资。”

  按照统计数据,在中国利用外资比例当中,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高达90%以上,而通过并购实现的不到10%;国际上的趋势则是,并购形式占85%以上,绿地投资(即依靠新设公司实现的投资)约为15%。国内并购的空间还很大。而对境内企业赴海外上市,新规允许进行空股交易,由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发空股来并购境内企业,也就是跨境换股。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壳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使交易达到公允合理的要求。郭京毅说,鼓励以换股的形式开展并购,有利于中国企业和外资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战略联盟。

  此前曾有担心,认为新的《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对外资的更严格限制。郭京毅此次祥解消除了这种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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