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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 09:06 金羊网-新快报

  披露假信息处50万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电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日,保监会对外全文发布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登载于公司网站或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的方式向保监会申请延迟,并公开延迟原因及预计延迟时间。保险公司在重大事项事实发生后,应及时制作临时报告登载于全国性报纸或公司网站上,网页保留至本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为止。

  《办法》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披露信息;未按规定的内容披露;在不同媒介披露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或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

审计即予披露的,由保监会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披露虚假信息以及拒绝披露信息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直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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