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一女工要回4天工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 07:1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魏曦 通讯员高长美 曾广华)昨日,在武汉劳动监察部门的过问下,外来打工者余女士终于追回了她在一家超市四天的工钱:84元。

  余这四天是在洪山区和平乡一家超市做营业员。双方约定月薪480元,试用期三个月。上班4天后,余女士因不满意超市工作环境,向超市老板提出辞职结算。但得到的答复是:你在“试用期”内仅干了4天,哪有什么工资?白干!

  无奈之下,余向和平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站求助。武汉市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称,根据劳动法规,试用期内,员工和单位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只要员工在岗位上付出了正常的劳动,单位就必须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