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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理财产品宣传将打“警示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11:16 辽沈晚报

  “指引”内容显示,金融监管部门首次提出了“买者自负”的风险提示理念。

  “指引”第45条规定,银监会与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有义务共同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了解和对买者自负原则的认识,增强公众对现代金融知识的理解,不断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对投资者而言,类似的风险警示语早就是耳熟能详的。“指引”中的“买者自负”,是对此类风险提示的一次创新。所谓的“买者自负”就是银行卖金融产品,是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产品推到市场上,客户买了之后合不合适只有自己知道。第一不是制造者负责,第二不是监管者负责,第三不是销售者负责。

  唐双宁表示,在“指引”当中提出这样的理念,主要是进行公众教育的一个内容,就是能够使投资者更审慎的对待投资。

  未来,所有创新金融产品要向投资者同时披露双方面的信息,既包括风险提示,也有利润提示,甚至是风险提示大于利润提示。在做

理财产品宣传广告时,建议前面加上一栏,就如同烟盒上“吸烟有害健康”的提示一样。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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