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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提高 民营加油站面临挑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3: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商务部已于日前正式出台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而根据该《办法》,今后进入我省成品油批发、零售市场的准入门槛都将不同程度提高,目前这一市场上“底气”略弱的民营企业将可能面临一轮大的行业洗牌,至于由此引起的价格竞争将走向何方,业内人士则普遍表示短期内影响不大,“阵痛”过后尚不便预测。 批发零售企业 门槛全面提高 据悉,与目前正在执行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即将实施的新《办法》在对成品油批发、零售商企业的要求上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如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暂行办法》只是规定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而新《办法》则对此进行了具体阐述,需要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同时,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在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方面,则首次提出申请者必须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个月内不达标 加油站关门 《办法》规定,目前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新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即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擅自改动加油机 最高罚3万 《办法》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都将根据情况,受到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本报记者 尹婷婷 相关新闻 明年起对外开放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履行入世承诺,商务部日前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6日表示,上述两个办法实施后,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我国石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据崇泉介绍,两个办法明确了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审批程序、受理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据了解,民营企业已进入我国成品油分销领域的各个环节,截至2006年11月底,我国社会批发企业占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的33.4%,社会加油站占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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