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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商务部新规打破石油批发垄断 促进企业参与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2:29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辜王景6日北京报道

  商务部新闻办发言人崇泉今天表示,我国石油市场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同时随着成品油批发市场的开放,民营企业将有望成为一只活跃力量。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12月11日我国将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在此背景下,本月4日,商务部出台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崇泉表示,上述两个办法的出台将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将进一步扩大石油市场开放,加快推进我国石油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同时有利于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逐步形成油源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品牌和服务差异化的市场格局,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

  崇泉特别指出,民营企业已经进入我国成品油分销领域的各个环节,不仅企业数量多、分布区域广,而且在成品油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营企业只要抓住机遇,合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发展,就会进一步获得发展的机会。”

  据了解,截至2006年11月底,我国社会批发企业占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的33.4%,社会

加油站占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

  此外,《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给原有成品油经营企业预留了整改期,批发和仓储企业可以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进行整改,零售企业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届时仍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会逐步退出成品油市场。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包括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监督管理等内容,并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审批程序、受理时限及法律责任等。

  记者了解到,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比如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对于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且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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