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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国资委发文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16:3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6日电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资委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及各中央企业执行。

  通知要求,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通知明确,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知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

  对于政企尚未分开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单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所管理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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