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通报数据的说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10:11 国家发改委网站
2005年各地区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通报 为促进各地区工业节水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的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了2005年各地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统计局今后将定期公布各地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现将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情况通报如下: 地 区 万元工业增加值 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全 国 169 东部 降水量<800mm 北 京 38 天 津 24 河 北 54 辽 宁 62 山 东 23 降水量>800mm 上 海 196 江 苏 223 浙 江 92 福 建 221 广 东 135 海 南 203 中部 降水量<800mm 山 西 67 吉 林 138 黑龙江 206 河 南 93 降水量>800mm 安 徽 369 江 西 352 湖 北 343 湖 南 366 西部 降水量<800mm 内蒙古 95 陕 西 83 甘 肃 230 青 海 307 宁 夏 151 新 疆 83 西 藏 271 降水量>800mm 广 西 357 重 庆 322 四 川 226 贵 州 395 云 南 153 附件:通报数据的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 利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其中: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二、工业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 三、工业用水、工业增加值统计范围为我国境内(除港、澳、台)的全部工业企业。 四、工业用水量数据来源于水利部水资源年度公报。 五、工业增加值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六、通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