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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大案治理三招铁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 16:1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吴雨珊北京报道 酿成大案的因素虽然有很多,但核心的一条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如果在相关环节上很好地执行了已有的制度规定,案件完全可以避免。 80%的案件因“有章不循” 如果在三年内屡屡发生同类重大案件又不及时整改,那么,这家银行可能将被银监会处以“暂停其办理相应业务的资格、不再批准新设分支机构,不再审批新业务、采取‘一票否决制’”等惩罚———11月30日,银监会再次向屡次爆发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 银监会通报的数据显示,在前10个月里,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生了776起案件,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205件,分别比上年同期减少219件和64件,降幅分别达到22%和24%。 银监会对工、农、中、建、交等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专门做了一项统计,平均每千亿元资产的案件数量为0.9个,每千个网点的案件数量是2.85个,每亿元资产的案件损失金额是3680元。这三项指标均低于全部发案机构的平均水平。 “对照去年以来发生的各类典型案件,发现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80%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有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造成的。”在11月下旬召开的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十次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一针见血地指出。 刘明康总结这些案件有5个共同特征。一是以基层机构负责人为首,多个重要岗位人员串通作案,不少涉案机构负责人都曾是“明星行长”等各种人物,在当地有很大影响,权力过大,长期不轮岗,内部无制约,上级行主观上就不愿意让他们轮岗或强制休假、认真审计;二是都有外部人员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参与;三是犯罪分子都十分熟悉并充分利用了本系统承兑汇票制度漏洞、管理薄弱环节和监督检查薄弱环节;四是金额巨大,作案期间都经过多次内审而未被发现;五是都发生在经历了业务快速发展,特别是承兑汇票业务快速发展的基层行。 刘明康认为,酿成大案的因素虽然有很多,但核心的一条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如果在相关环节上很好地执行了已有的制度规定,或者落实“亡羊补牢”的措施,这些案件或连环发生的案件完全可以避免。 三招铁律 大大小小的银行业案件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认为有其深层次原因。 蒋定之称,重要的原因是部分基层银行业机构和中小银行政令不畅,案件查防联动机制不配套,大多数检查单纯围绕业务条线展开,不同业务条线之间缺少相互勾对,无法实现流程式的全面检查,难以发现某些潜藏较深的问题。 另外,蒋定之还指出,某些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不落实,人情大于制度、混岗操作、审计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了大量的案件发生。 为了督促银行堵上这些漏洞,银监会再度祭出三招铁律。 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近三年来发生的各类案件及成因进行排队,分为高、中、低风险三类。对高风险的机构,要对其近三年来发生的各类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梳理,在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分类,并深入剖析各类案件的原因,找出制度上的漏洞以及制度执行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整改方案要经董(理)事会讨论后做出决议,一并报银监会或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核,整改结束后,监管部门将对照经批准的整改方案,逐条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并将视整改实际效果决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其次是实行“三挂钩”,即把案件风险防范及整改工作同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评级、市场准入这三项挂钩。对近三年来同质同类重大案件屡发或有严重风险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机构,除按照审慎性规定暂停其办理相应业务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要结合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包括不再批准新设分支机构,不再审批新业务等,采取“一票否决制”。监管部门也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取消限制以及取消何种限制。 对案件处理要实行“上追两级,双线问责”,除了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业务管理部门、稽核审计部门失职责任,上追两级领导责任。 再者,是加强与纪检、审计及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共同研究、制定银行业案件打击和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银行业案件治理协调配合机制和通畅的案件线索移送渠道,强化银行业案件综合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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