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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提交人大的税收基本法专家稿明确指出:保障公民财产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 09:43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一个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官员参加的研讨会将在3日举行,研讨会讨论的主题就是《税收通则法》的专家稿。这意味着这部中国税收基本大法已迈出重要一步。

  《税收通则法》旨在保障公民财产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这部法律的专家稿初稿将在本月提交人大。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人
士表示,专家稿只是在人大起草《税收通则法》时起一个参考作用。

  主要规范征纳关系

  《经济观察报》称,在人大立法规划中,这部法律被称为《税收基本法》,这也是一直为大多数人所主张的,另一种是主张叫《税收通则法》,专家称,这是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学者支持的观点。上述全国人大人士表示,全国人大起草的《税收基本法》正式草案,肯定会与专家建议稿有一定的距离,不可能照搬建议稿和专家稿的内容。《税收通则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可能性不大,但在2008年有望提交审议。

  根据目前的专家稿,《税收通则法》主要规范征纳关系,也即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建立税收征纳基本制度,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这与之前讨论的《税收基本法》已有本质区别。当时立法的主旨是规定税收领域的一些根本制度,如:税收立法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税收基本原则、税收司法体系等,意在制定一部税收效力位阶高于一般税收法律的税收“母法”。

  专设“纳税人权利”一节

  据参与起草专家稿的人士称,《税收通则法》对纳税人的权利的保护,对税务机关征税权的规范和监督的作用,将在很大程度上高于现定税收体制问题对税收法制建设所起的作用。

  很多侵犯纳税人权利的事件,是由于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造成的。纳税人提起救济的渠道更低一些,《税收通则法》在总则中专门设立了“纳税人权利”一节,规定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享有限额纳税权、税负从轻权、获取信息权、赔偿救济权等,尤其应注意的是对纳税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应做出集中规定,如知情权、听证权、陈述申辩权、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等。

  一个难题是对目前实质为税收的各种政府性收入,比如说收费、基金等是否纳入《税收通则法》。根据专家意见稿,《税收通则法》调整管理的只能是名称上叫“税”的。现在应当改为税的,但没改过来的,如:社会保障费、环保费等,还是由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税收通则法》不再对此做出规定。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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