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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依法行政获法院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 07: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历经两级法院、六次开庭,近日,3家国家抽检不合格企业诉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监局越权执法案,以潍坊市质量技监局胜诉告终。

  2005年9月,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2005年第四季度小四轮拖拉机监督抽查计划》对山东潍坊市部分拖拉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拖拉机进行了抽样、检验,4家企业生产的拖拉机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05年11月,4家企业先后收到了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今年1月,山东省质量技监局委托潍坊市质量技监局对4家国家抽检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经过详细调查,潍坊市质量技监局对4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有3家企业一直拒绝履行。2006年5月,这3家企业以潍坊市质量技监局超越法定权限、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检验报告无效为由,分别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要求法院撤销潍坊市质量技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告收到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后,未向检验中心或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今年2月,在被告进行调查时原告表示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被告根据原告已认可的检验结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有权依据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结论对原告进行处理。

  7月11日,奎文区法院判决,维持潍坊市质量技监局对3家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7月17日,3家企业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一、被上诉人有权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对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工作,其行为不属于超越法定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对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生产者,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国务院批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规定,现行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上级部门授权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后的处理工作,不违反《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的事实依据。上诉人主张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但是,该检验报告是由检验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经检验出具的,该报告已经送达给当事人。在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调查时,上诉人明确表示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因此,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可以依据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否有效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由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上诉人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案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具备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质量报》)

作者:刘成文 单庆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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