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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年收入超12万须自行报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 10:10 温州都市报

  综合新华社消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30日证实,该局已于日前正式向各区县地税转发了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就有关问题做了8项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明年元旦开始,以下五种情形应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地税局在细则中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

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据相关人士透露,北京目前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在20万~30万人之间。据悉,对符合条件却不自行申报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1万元的罚款;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500%的罚款。

  其中,“年所得”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指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北京市地税局明确了4种特殊情况的计算口径:(一)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中含免征额的,除《办法》规定情形外,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二)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指直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三)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不得减除任何相关税费,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四)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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