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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正义法院降低门槛秋菊告状不难(热点·纵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 00:18 人民网-市场报

  新闻源

  11月25日至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根据该建议稿,民诉法修订引人注目的“亮点”: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

  (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立案登记制度促进实质

  此次专家修改稿中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应该说,如果能依程序立法并及时推行,将是一个可贵的进步,它既体现了社会的开放,法律的自信,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当然,要真正建立起立案登记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还需要注意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恶意诉讼。为此,有学者就提出,这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可以在相关规定中加以明确,如诉讼对象不适格、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要求等,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在修改后重新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立法在改变立案程序的同时,也必须确定法院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和标准,以免出现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这些,都需要更加审慎的研究。

  立案门槛越低,司法正义越近

  司法存在的问题固然千头万绪,但位于诉讼一头一尾的“立案难”与“执行难”,却总是最受关注。立案是诉讼的入口,执行是诉讼的终结。入口不畅,则司法救济大打折扣;执行不力,则定分止争无以实现。为疏通运送正义的司法管道,十余年来,国家没少动用“运动式治理”,诸如“执行年”,诸如“法院大接访”等等。然而一阵阵的疾风骤雨之后,非但执行难仍未有根本好转,立案也日渐更难。某高级法院在前年还曾专门下发内部文件,明确将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列为暂不受理。据当时的报道称,受此“红头文件”影响的部分民众申诉无门,民怨沸腾。

  民诉法修订,以程序完善促进权利完备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如今人们都熟悉的一条法律谚语、法治原则,反过来讲,如果没有救济或者虽有救济但救济的程序、渠道不充分不完善,那么,所谓“权利”也就失去了其内在完整性乃至变得似有若无,成为一种虚幻的“纸面上”、“名义上”的权利。而诉讼法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以其严密全面的程序设计,来维护和捍卫权利救济渠道的充分和畅通。基于这层意义,我们可以说,虽然与实体正义相比,程序正义是一种似乎更为低调、形式化的正义,但却是一种更为基础根本、也更加“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它,一切权利将失去赖以根植、生长的基础。

  这表明,现行民事诉讼法之所以需要修订,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在权利救济方面还存在许多欠缺和不完善,影响乃至妨碍了公民权利的健全和完备。比如,现行民诉法设有立案审查制度——一项民事诉讼是否被认可立案,要事先接受法院的审查。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无形中为许多权利的伸张制造了往往难以逾越的程序障碍。

  当然,仅有“立案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健全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以缩小这部分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应对诉讼的能力上的差距;限制法院收取过高的诉讼费用,避免给民众以利益司法的嫌疑;完善控告人、举报人或申诉人的保护机制,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等等,均应是未来的立法及修法中应予努力完善的。

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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