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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率先出台细则 年收入超12万者须自行报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20:5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岳瑞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30日证实,该局已于日前正式向各区县地税转发了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就有关问题做了8项补充通知。

  通知要求,北京市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其中,“年所得”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指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记者了解到,2007年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为了做好这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于本月初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以下5种情形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说,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关注:不按时办理纳税申报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灵活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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