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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自来水公司被罚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9:16 海峡都市报

  N通讯员 陈瑞祥 郭超云 本报记者 朱丽萍

  本报讯 福州自来水公司供水试点限定用户选择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福州市工商局罚款20万元,福州市自来水公司不服已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一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福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限定用户选择产品

  2005年12月,福州市工商局连续接到投诉,反映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在受理用户采用叠压供水方式的供水申请时,强制用户购买、安装福州得福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供水设备,限制市场竞争。

  2006年1月,工商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自来水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授权委托福州得福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州市区进行管网叠压供水试点工作期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试点期间,某些用户选用其它厂家生产的叠压水泵设备向自来水公司申请供水时受到无故的拖延,并向工商机关投诉。经过调查取证,福州市工商局责令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不服福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于2006年4月21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维持工商局处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福州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具有合法的权力来源。在自来水公司放弃听证权利后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从福州市工商局提交的报告,可以证实,2003年5月27日之前,市场存在智能型管网直接供水系统的同类产品经营者,工商局认定自来水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可以成立,遂判决驳回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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