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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个月,买机动车零部件看准3C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5:33 杭州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浙检 记者 洪光豫)记者从浙江检验检疫局获悉,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据了解,国家认监委已经制定《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CCC标志的使用规定》。规定回复反射器产品、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等三类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允许使用CCC标志的基本图案。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允许使用标准规格CCC标志式样,也允许使用标注变形的标志“CCC”式样。汽车内饰件产品允许将CCC标志标注在产品本体背面。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志等6类产品允许在过渡期内使用标准规格标注S CCC标志,过渡期时间截止到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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