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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身份证 24小时追踪CNG气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3:3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处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CNG气瓶安装存在的安全隐患已严重危及我省CNG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即日起将全面清理CNG汽车制造、改装企业,无质监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将一律取缔。同时全省启动对CNG气瓶实行电子身份证动态监管。会上播放了我省近年来发生在成都、遂宁、达州、自贡等地发生一系列CNG公交车、出租车发生爆炸后的事故画面。

  非法改装危及CNG产业

  CNG气瓶使用安全隐患主要发生在安装、充装、使用三大环节。据介绍,当前,我省CNG产业发展迅猛,一些无专业技术人员、设施简陋的非法改装企业鱼目混珠,CNG气瓶安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已经严重危及我省CNG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单位,才能从事CNG气瓶安装。对在用的CNG气瓶,需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目前成都市已经有3家企业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CNG气瓶检验资质。

  获证企业不能设置分点

  根据相关法规,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1级压力容器安装许可。从今年12月1日起,省质监局开始受理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受理程序已在省政务大厅公示。获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设置任何分点,只能实行一证一点。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安装许可的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单位,不得从事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活动。从明年2月起,凡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安装许可证,私自改装CNG汽车的非法企业将被处以5—20万元的罚款。

  加气前先验气瓶使用证

  全省质监部门将对CNG气瓶采用电子标签动态监管集成系统实施安全监管,为每一个气瓶设立一个身份证。这样可以随时掌握每一个气瓶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充装次数、使用管理、事故处理等信息。

  根据规定,车用燃气气瓶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其产权所有者应当到当地市级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并将标志置于汽车挡风玻璃上。使用者个人超期使用CNG气瓶将被罚款2000元到2万元。从2007年1月1日起,无安装许可证单位新安装的车用气瓶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加气站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充装前要查验省、市质监部门核发的《四川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凡超期未检的气瓶各加气站不得加气,否则可罚款2万到20万元。

  本报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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