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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走出激励变异的怪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10:16 中国经济时报

  ■张士学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激励安排,属于中国政府(以下简称“制度设计者”)AMC制度安排中的正式制度安排,是制度设计者为AMC设计的激励约束规则。从AMC制度安排实施以来运行的实践过程分析,制度设计者对AMC的激励安排已出现了严重变异,并已开始对AMC的运行产生了的负面影响。

  从上世纪末制度设计者做出AMC制度安排时的初始激励安排看,主要包括政治激励和经济激励两个方面。但在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AMC政治激励安排由此出现变异。这与AMC各层高管和员工的初始预期以及制度设计者做出AMC制度安排初期的政治激励安排完全相悖。这是政治激励上出现的变异,经济激励上,也因为比照原国有银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激励安排等原因,导致在AMC无法落实。这实质上是制度设计者改变了与AMC之间的契约安排。

  事实上,AMC激励安排变异走形问题,已成为AMC许久以来无法言述的“肋软之痛”。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不只是对这支队伍负责,也反映制度设计者对AMC激励安排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问题。因此,尽快调整和完善AMC激励安排,有效解决初始的激励安排变异走形问题,已成为AMC近万名员工的迫切要求,也应成为制度设计者研究AMC下一步改革转型,做出新的制度安排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对此,笔者的建议是:

  要尽快解决政治激励变异走形问题。因为AMC政治激励安排变异走形和随意调整,已严重地降低了AMC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使AMC在金融业中的地位被严重边缘化、模糊化,同时,也因为其政治地位的降低,使AMC的经济功能和在经济金融生活中的作用大大降低。这与我国AMC面临如此繁重的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重任是严重不相适应的。鉴于我国AMC目前还面临大量的

不良资产重整处置和回收的任务,应尽快按照制度设计者起初的政治激励安排,给AMC合理的政治待遇。目前,四家AMC都处在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要求在2006年底以前将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完并向商业化转型;AMC都在研究各自的改革发展战略,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具体途径。国家有关部门也非常重视AMC的发展问题。这说明制度设计者对AMC是重视、关心的。现阶段AMC资产处置任务还相当繁重,而目前的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等都比较差,员工常常遭到债务人或不明身份人的殴打、恐吓,可以说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与目前承受的压力和地位是很不相称的。建议仍按照当初的制度安排,在机构规格与干部级别上与四家国有银行一致起来,并理顺AMC的行政管理体制,尽快改变AMC目前的处境。

  要尽快解决经济激励安排变异走形问题。前面的分析说明,制度设计者对AMC经济激励安排变异走形问题,已经给AMC员工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伤害,尤其影响了AMC员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建议制度设计者必须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提高现金流奖励比率。这是AMC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现金必然呈现出逐年递减态势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因为谁都清楚,AMC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的净现金流在时间分布上是呈逐年递减态势的,而且愈到后期因不良资产质量问题处置成本会愈高,现金回收率会愈低,净现金流回收额也会愈少,如果仍按1-1.2%的比率提取奖金用于职工奖励,是无法跟上国有银行员工收入水平的。考虑到AMC绝大多数员工都是从国有银行选调的骨干,为了彰显公平,制度设计者理应考虑他们的收入差距问题。因此建议将净现金流奖励标准由固定的按1-1.2%的比率提取奖金,改为在2004年,因为“两率”目标管理是从这一年开始的基础上每年递增0.2-0.4个百分点提取奖励基金,以弥补AMC员工国有银行员工逐年扩大的收入差距。

  二是兑现“两率”目标实现后AMC人员费用和管理费用合并使用的承诺。这是制度设计者与AMC通过目标责任制的形式明确的基本契约关系。从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看,信达、

长城、东方已经超额完成目标责任制任务,华融到2006年底也可以如期实现。因此,制度设计者应遵守与AMC签订目标责任制时的承诺,允许AMC将人员费用和管理费用捆在一起使用。特别是对已提前超额完成“两率”目标的信达、长城、东方AMC,应该从现在开始就允许其交叉使用。并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规定,到2006年底凡是完成“两率”目标规定的,都要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完成政策性债转股股权资产处置回收目标责任制的也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是增加AMC员工的工资基数。由于AMC成立初,比照国有

商业银行行员工资制订了员工工资标准和构成,但由于缺少与国有商业银行同步的工资调整机制,仅靠有限的净现金流奖励是无法保证AMC员工收入与国有商业银行员工收入平衡的。加上不良资产质量越来越差,回收现金奖励越来越少,致使AMC员工收入与国有商业银行员工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制度设计者要考虑AMC与国有银行的特殊关系,充分考虑AMC目前的特殊情况,增加AMC员工工资基数,改变AMC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明显低于母体银行的状况,逐步使AMC员工收入达到改革前的国有银行高管人员和员工收入水平。

  四是尽快出台商业性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现金奖励办法。制度设计者为推进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对AMC资产处置费用和考核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但问题是,考核方法是待整个资产全部处置完毕以后才能算总账,实行的是最终考核兑现政策。而实际情况是AMC要处置完一个整资产包需要很长时间,有的经营期间长达数年,如果考虑提升价值和市场时机等因素,处置一笔不良资产往往需要数年时间。很显然,制度设计者对AMC第二次收购国有银行改制剥离的不良资产激励安排,仅实行最终的一次性考核激励是欠妥的。特别是在AMC2006年底完成目标责任制以后,2007年已无现金流奖励的情况下,员工收入问题可能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因此,建议制度设计者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采用一种过渡性安排(如预提奖金或是其他方法)解决处置期间员工的激励问题,以保证AMC员工收入相对稳定,保证不良资产处置回收工作的正常运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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