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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原罪”有利于促进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10:16 中国经济时报

  ■北京评论■若水山人

  关于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讨论,是近段时期的热点。这个借用来的基督教词汇,成为了社会各界谈论民营经济发展时的一个热门谈资。

  “原罪”,在宗教层面的涵义,是指人类与生俱来洗脱不掉的罪行。而如今落实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语境下,却有不同观点。

  有两种观点颇具代表性: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必须交代清楚,甚至应该“法办”,“原罪”问题不可赦免;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清算“原罪”问题过于“复杂”,“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这种观点的言下之意,简而言之,“原罪”问题乃历史环境造成,现在不应追究或者不应过多追究。

  在

中国经济全盘属于公有制经济时,中国社会基本上不存在“第一桶金”的词汇,关于“原罪”的讨论亦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三十余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民营企业(家)“第一桶金”(即所谓“原罪”的问题)与经济清算(即所谓“如何对待‘原罪’”的问题)却被民众关注,这其实是释放出一个民意的信号:我们应该思考经济改革的代价。

  经济转型是需要代价的。然而,中国周边如韩国、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原罪”或“经济清算”问题并没有成为这些国家普遍热议的话题。为什么?其原因不外乎两个:其一,经济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原罪”问题未演变为全局的问题;其二,民众普遍承认了经济改革的结果,“原罪”问题获得大多数人的包容或赦免。

  在中国,以上两种情况似乎并没有出现,不管从早些时候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讨论,还是时下关于民营经济“原罪”问题的争辩,都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经济改革的成果,世人有目共睹,说大多数国民因此受益恐怕不会有多少人反对;然而,这种结果并不能证明,部分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不存在“原罪”的问题——更不能证明“原罪”可以获得赦免或者宽容。

  时下,出现一些观点,就是要求民众承认现状,更进一步说,就是要默认既成事实——哪怕民营企业(家)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出现“原罪”的问题也不予追究。这种观点是危险的。

  首先,这种观点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如果“第一桶金”得来时就不合法,怎么要求大家默认其合法化呢?这种要求默认现状的论调,如果“原罪”问题是发生在公有制经济改革领域,其实是让广大民众承受改革的代价。

  其次,不正视“原罪”的问题,有损法律的威严。主张不要对民营企业(家)“第一桶金”进行经济清算的人,有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当时环境使然,现在的法律不能“溯及以往”。这个理由是有部分道理的。但是,不能以此来拒绝以后可能出现的清算“原罪”问题。如果,时隔多年的“非法”可以变为“合法”,法律的威严何在?这种观点更可能导致一种倾向——现在不合法的“原罪”,以后说不定就是“合法”的。要知道,制度总是不完善的。

  当下,一些民营企业(家)被审查出“第一桶金”存在问题,民众进而对“原罪”问题进行热议,这是好的现象。以后不管是否需要对部分涉嫌“原罪”问题的民营企业(家)进行经济清算,我们都不应该以各种理由否定这种可能。因为,如何清算是一个问题,需不需要清算是另一个问题。而是否需要对“原罪”问题进行经济清算,不是由某个人说了算,而是要改革代价的承担者——广大的中国公民表态,是否包容或者赦免“原罪”问题,权利在他们手中。

  正视民营企业(家)存在的“原罪”问题,不但不是否定经济改革取得的成绩,而且有利于推动改革的发展。众所周知,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致力于“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要达到这一结果,不外乎法治制度的护航及广大民众的支持。

  正视“原罪”,不但是促进法治建设,也是赢得民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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