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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优惠鼓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10:13 经济参考报

  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诸多优惠鼓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

  本报资料图片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8日介绍,《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了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细则》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激励。比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稳定持续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在履行世贸承诺基础上,《细则》除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发展的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而且简化了其业务许可层级。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这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分行随时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细则》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施本外币并表监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中国银监会对其实施合并监管。同时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明确总代表处的职能转入改制后的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指定的管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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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8日就日前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问题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

  问:《细则》施行后,外资银行最快在多长时间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答:《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银监会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问:《细则》如何体现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答: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和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执行同样的贷款分类、信息披露、计提存款准备金、关联交易等规定。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细则》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做出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将不再批准其新设代表处。

  问:《细则》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要求有哪些调整?

  答:《细则》进一步简化了外资银行业务许可层级和营运资金档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许可分为2个层级:第一层级,全面外汇业务,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2亿元人民币;第二层级,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国人、中外资机构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除全面外汇业务和对中外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两个业务许可层级外,可扩大到第三层级,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无论经营何种层级的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与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分别为10亿元人民币和1亿元人民币。

  问:《细则》为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提供了哪些激励与便利?

  答:这次《细则》修订体现了“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在承诺基础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即可开办业务,无需单独报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该外国银行可以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原外国银行分行在中国境内的营运资金,经批准可以转为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有多余的也可以转回其总行。改制后的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问: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有哪些具体操作程序?

  答:第一,设立外商独资银行银行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同步申请;第二,申请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对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分割,确立分别由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拟设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承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第三,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


 记者:张建平 苏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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