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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制外资行给予相应激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6: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文/表 记者孔华)昨天,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连同此前已经公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同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了外资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并明确外资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不过,对《条例》中留下悬念的外资及中外合资法人银行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可以享受多长的宽限期,《细则》未进行具体披露。消息人士称,银监会可能会在12月11日对外宣布。

  解读《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亮点一

  亮点二

  亮点三

  悬念

  鼓励外资银行改制。

  《细则》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的激励。

  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百万元以上人民币定期存款业务不需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不再批准新设代表处,与中资银行同等监管标准。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中国银监会对其实施合并监管。同时,相应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

  存贷比宽限期未定。

  早前出台的《条例》明确表示外资或合资的中国注册法人银行贷存比必须低于75%的标准,但享有宽限期。《细则》仍未明确公布具体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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