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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前应履行告知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4:30 深圳特区报

  【典型案例】

  李小姐家里一台29英寸电视机突然没声音了,她在自家楼下找了一家个体电器维修师傅上门修理,维修师傅告诉李小姐说,因为没带工具,故障原因很难判断,提出将电视机拿回修理店去修理。李小姐问维修师傅要多少钱,对方回答说用不了多少。于是,李小姐同意他拿到修理店去了。

  两天后,修理店电话告知李小姐电视机已修好,说要450元。李小姐大吃一惊,怎么收费如此之高?对方表示他们换了一大堆零件。李小姐致电市消委会,询问遇到这种情况她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解答:

  本案中李小姐与修理店形成的是一种承揽服务消费合同关系,但本案因承揽内容不够具体,服务价格不明确而发生付费争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但本案的承揽标的及计费笼统为电视机维修和维修费,却并没有明确查明故障、排除故障、更换零部件的要求及相应的计费办法。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据此可知,修理店对更换的零部件应通知李小姐,并接受李小姐的检验,对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更换,但修理店并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因此,李小姐可以要求修理店提供故障原因、排除故障工作量、更换零部件清单、实物及更换理由。

  对于修理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修理量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项合理确定查明故障费、排除故障费和确有必要更换的零部件费,从而确定修理费。

  【市消委会提示】

  修理行业一直比较混乱,消费者投诉也屡屡发生,突出表现在电器、电子产品、

汽车维修等方面,而大多也是由于消费者大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造成的。在上述李小姐的案例中,虽然个体维修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因为问题向复杂的方向发展了,所以消费者
维权
的路也就变得复杂起来。所以市消委会特别提示:维修时一定要找正规、信誉好的修理店,其中品牌特约维修点是消费者维权的最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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