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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贷存比获5年宽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2:24 东方早报

  外资银行申请开办居民人民币业务的最后一个文件正式出台。中国银监会昨天公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规定,外资银行要开办居民人民币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出申请,如果符合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批准。此外,《细则》给予外资行一定的宽限期,允许他们在3~5年内达到监管标准。

  作为不久前公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配套文件,《细则》指出,自12月11日起,外资银行可将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扩大至中国境内公民,同时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将没有地域限制。这也是5年前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

  下月11日实施

   不过,外资银行要开办居民人民币业务,必须进行“转制”,变成在中国本地注册的法人银行。为支持外资银行改制,银监会表示,已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提供便利,并设立了高效的绿色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将不会被视为新机构,可承继现有分行的业务范围。此外,银监会保证按时开放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确保时间的衔接和业务的连续。

  银监会表示,细则将与本月15日公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一起,自下月11日起实施。《细则》体现了“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当外资银行经本地注册“变身”为法人银行后,业务范围将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

  给予外资行一定宽限期

  考虑到外资银行在华开展业务时间不长,银监会在某些监管指标上给了一定的宽限期。比如,在“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上,外资银行注册为法人银行后,获得了五年的过渡期。同时,在“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上,给出了3年宽限期,允许其“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

  在给出便利同时,《细则》在多处体现了“审慎监管”。条例扩大了监管内容,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条款的规定,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同时,为与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看齐,《细则》修订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外资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审慎性规定和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外资银行临时停业的审批事项,规定出现临时停业3天至6个月时,需经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准。

  下调营运资金门槛放宽业务范围

   《细则》在为外资法人银行提供良好发展的制度安排的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放宽其业务范围,并下调了营运资金。《细则》将其分行业务许可层级由原来的6级简化为2级。第一层级是全面外汇业务,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2亿元人民币;第二层级除全面外汇业务外,还包括对外国人、中外资机构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

  而在本地注册后,外资银行可将业务扩大到第三层级———全面的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但外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都必须与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分别为10亿元人民币和1亿元人民币。

  银监会表示,《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更换营业执照后,无需批准即可将业务范围扩大至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对于申请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在《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为支持外资银行改制,银监会设立了高效的绿色通道,表示已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提供便利。银监会表示,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早报记者 俞佳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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