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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公共信息成了牟利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0:17 人民网-市场报

  近年来,收费的公共信息,大体上来自三类机构:第一类是垄断企业,比如,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这里的信息由企业提供,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对这类信息收取一定费用,只要经过应有的论证程序,似乎不算太过分。

  第二类机构则是政府行政部门,比如交通违章查询收费、考试成绩查询收费。这些信息是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比如,交通违章信息就是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还有一些信息本来就是公民自己生产出来的,比如,考试成绩、身份证信息或统计信息。而公共服务部门获取、生产、保存、维护、加工这些信息的全部过程,都处于行政过程中,因而,其成本已全部由财政支付。因此,从原则上说,所有这些信息,只要民众需要,即应免费供应。

  因为这些服务本身,就是能够给民众带来便利的公共品,而且是重要的公共品。可以说,当民众纳税时,就已经隐含了公共品供应契约,其中就包括了公共信息免费供应。

  网络出现之后,公共服务部门提供公共信息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预算中,也都有一笔不菲的电子政务支出部分。如果运用得当,足以维持政府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转。而通过电子政务,各种公共信息都可以为民众便利地获得。

  然而,正是在这个网络时代,有些公共服务部门开发出了公共信息的商业化经营之道。一种最常见的方式是用招标或协商的方式,与电信或网络营运部门签订合同,将政府的公共服务行为转化为企业的商业牟利行为。

  问题的关键在于,教育部门在将信息供应给声讯台时,往往不再以其他方式及时供应信息。假如公共服务部门在以较普通、成本也较低廉的方式免费供应公共信息之余,再授权某些商业性机构以收费的方式供应信息,或许可以接受。因为,它并未影响公众通过免费渠道获得信息的可能性,只是在这之外,又为公众增加了一种选择机会。否则,就不合理。

  一些公共服务部门这样做,当然损害了公众利益,更严重的是,它让公共服务部门变成了准商业机构。公共服务部门通过分成的方式从企业那里获取收益,间接地从事经营活动,这与其性质完全不相容,且必然损害公众利益。

  公共服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从变卖公共信息中所获得的收益也许并不大,但它对政府权威的侵蚀却很严重。所以,理性的做法应该是,公共资讯服务体系应当为公众提供更为人性化、更为便利的公共服务,而不应将公共信息资源变为牟利工具。

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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