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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禁止出现治愈率等8项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0:17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综合消息 每10件违法广告中,就有一件是医疗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27日联合宣布,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医疗广告仅限8方面内容,而治愈率等8项内容被明确列入禁止发布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介绍说,2005年至200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1.1万余件。仅今年前3季度,工商机关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

  李亚莉指出,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3方面修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二是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做出了明确限定;三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发布前省级卫生部门审查

  新“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未取得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医疗机构篡改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的,撤消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不得宣传、保证治愈率

  新“办法”还对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首次做出了明确限定。今后,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李亚莉说,广告内容审查之后,“连标点符号都不能再变动”。

  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率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同时,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严重违法将吊销营业执照

  新“办法”第三方面的修订,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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