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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负责人解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 19: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 张建平 苏万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8日专门就日前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出解释。

  这位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说,《细则》施行后一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

  《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这位负责人说,银监会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这位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说,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和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这位负责人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执行同样的贷款分类、信息披露、计提存款准备金、关联交易等规定。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细则》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做出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他说,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将不再批准其新设代表处。

  这位负责人指出,《细则》进一步简化了外资银行业务许可层级和营运资金档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许可分为两个层级。

  第一层级,全面外汇业务,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2亿元人民币;第二层级,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国人、中外资机构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

  这位负责人说,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除全面外汇业务和对中外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两个业务许可层级外,可扩大到第三层级,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

  他说,无论经营何种层级的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与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保持一致,分别为10亿元人民币和1亿元人民币。

  这位负责人指出,这次《细则》修订体现了“法人银行导向政策”,为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提供了激励与便利。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即可开办业务,无需单独报批。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该外国银行可以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独资银行,原外国银行分行在中国境内的营运资金,经批准可以转为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有多余的也可以转回其总行。

  改制后的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最后,这位负责人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了说明。

  第一,设立外商独资银行银行以及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同步进行,如需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也同步申请。

  第二,申请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对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分割,确立分别由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拟设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承继的资产、负债和权益。

  第三,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在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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