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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惠民医改第一人遭遇“合同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 15:4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陶春宇重庆报道

  “惠民中国医疗行动”(参见本报11月6日7版《重庆民间医改行动:政府回避》)的创建者刘群正和他始创的这个民间医改行动一起,遭遇一场前所未有的严重信誉危机。

  他的长龙集团下属的重庆长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药业)在3年前签下的一纸合同,如今被重庆市工商局认定为涉嫌商业贿赂。

  11月23日,重庆市工商局举行的一场听证会上,围绕长龙药业“借给”丰都县人民医院的1600万元药品货款的性质认定,刘群与工商局争执不下。

  货款?借款?贿赂?

  11月15日,长龙药业接到了重庆市工商局的《听证告知书》,称长龙药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2003年5月17日,长龙药业与丰都县人民医院签订了《药品器械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长龙向医院提供1600万元药品货款的借款(含医院现有欠长龙集团下属威普药业有限公司货款)。待借款总额达到1600万元之后,由医院出具借款凭证,且保证2006年1月1日起开始还款,每年还款额度不低于400万元,2009年12月30日还清。医院亦保证在此期间所有药品原则上均在长龙药业购买,且购买总量不低于该医院所购总量的80%。

  2006年3月2日,有人向重庆市工商局举报上述合同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

  重庆市工商局调查后认定,长龙药业以无息借款方式获取交易机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拟对其作出罚款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7万元的处罚。

  据工商局调查,2005年6月30日,长龙药业加上威普药业向丰都县人民医院销售的药品货款总计已达1634万元。工商局认为,尽管医院未出具借款凭证,但长龙药业与该院均认可按照合同约定,1600万元货款已转为借款,而医院已将这笔钱用于办公楼的迁建项目。

  听证会上,重庆市工商局提出,合同签订以来,长龙药业销售药品金额占丰都县人民医院购药总额的比例从零开始,逐年攀升至合同约定的80%。

  长龙药业否认了工商局的调查数据。律师称,目前,长龙药业供药量不足丰都县人民医院需求量的50%,远未达到80%。

  长龙还坚称从没有说过不收取利息,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医院不能按时还款,长龙药业将追收本金及利息。而且,出于对医院方还款能力的合理担心,在签订合同时,提前就款项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并附加相应的惩罚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完全符合《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医院———获利者?

  现在看来,此案中,不论长龙药业与重庆市工商局谁是谁非,丰都县人民医院获得的却是实实在在的好处。

  按照三峡移民搬迁规划,丰都县人民医院必须在2002年10月底完成搬迁,而且必须坚持医疗正常业务的开展和移民工程进度两不误。

  可是,摆在医院面前的难题是:移民资金严重不足。

  为筹措建设资金,丰都县人民医院多次找到银行请求贷款,但银行方面以国有资产不能作贷款抵押为由拒绝放贷。

  无奈之下,该院先后找过重庆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药品销售公司协商,能否采取赊购药品器械的方式,帮助医院渡过资金难关。结果均遭拒绝。

  最后,长龙药业成了唯一愿意伸出援手的,而长龙的帮助也让丰都县人民医院渡过了难关。

  在参加了长龙集团创办的“惠民中国医疗行动”后,医院承诺对该行动的会员患者直接让利,一般检验费、检查费让利5%-10%,大型检查让利10%-20%。与此相应,长龙药业在药品价格上也给予医院让利。

  该院院长唐龙键称,初期,丰都县人民医院购买长龙药业的药品统一执行国家批发价的80%,实际上是节省了20%的费用。后来,长龙药业也要参与丰都县人民医院的药品价格招标,并没有占到半点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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