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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高官称:中国正在酝酿出台一部控烟专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 14:4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7日电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日前,卫生部一位高层官员透露,目前正在酝酿一部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更具法律效力的专门法。未来对于像如烟之类产品的管理会更加明确。

  该官员声称,“戒烟产品‘如烟’是含有尼古丁的,它到底对人体有没有危害?到底有没有戒烟效果?现在这个事,连卫生部高强部长都很关心。”

  他同时表示,“为了加入新的控烟内容,我们正在修订以前国务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目前还在酝酿另一部比这个条例更具法律效力的专门法。未来对于像如烟之类产品的管理会更加明确。这不仅对公共卫生事业,而且对烟草等相关行业经济都将产生巨大影响。”他说。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曾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控烟公约拟定的专家杨功焕指出,烟草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的突出表现是医疗费用在增加,烟草行业税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将消融在医疗、劳动力损失等社会支出之中。

  曾在中央政治局讲课的

北京大学
中国经济
中心副主任李玲教授在会上公布了她所做的“中国吸烟成本的估算”的研究结果,印证了杨功焕的观点。李玲以2005年数据为例测算,吸烟导致疾病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总和为2275.48亿至2870.71亿元之间,占2005年总GDP的1.15%至1.57%。而2005年烟草工商税收合计约为2000多亿元。烟草致病的经济成本已经抵消了烟草利税收益。

  但尽管如此,2005年烟草工商税收毕竟占了国家财政收入比重的6.32%。李玲指出,2006年国家税务局发布纳税

500强排行榜,整个纳税榜,烟草制造业百强贡献税收1522.9亿元,居各行业之首。纳税前100强中,烟草家族占了30席。

  据估算,在中央级财政收入中,来自烟草行业的税收占到近1/10。其中,卷烟消费税构成了烟草工商税收的主体,“2005年达993亿元,占全部国内消费税收入(1634亿元)的61%,占全部烟草工商税收的1/2。”

  她说:“控烟对中国经济将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作为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从2006年1月开始履约,必须有配套的国内法支撑。由于立法是个很耗费时间的过程,我们眼下首先能做的就是专章修改、完善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司(以下简称妇社司)陶金处长介绍。

  卫生部妇社司副司长张斌则透露,在重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过程中,卫生部与相关烟草行业单位进行的磋商非常艰难。

  “总说烟草有害健康,你能说出到底烟草怎么有害?具体造成多大损失?”这是张斌最常听到的一句质疑。今年6月,发改委请他和烟草企业代表见面,一起讨论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涉及控烟内容时,烟草企业普遍持消极态度。

  他介绍,“按照控烟公约,每个烟盒的外包装上都要标烟草有害的健康警示语,而且要醒目,面积要占可视主要部分的50%以上,最少也不能低于30%。仅这一条就遭到烟草企业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会严重影响烟草销售,对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

  而对是否全面叫停烟草广告、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等问题,争论更是激烈。“什么是公共场所?这些细微的概念都争得很厉害。例如,在澳大利亚,连饭店门外遮阳篷所覆盖的范围都被定义为公共场所,规定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我们的烟草企业一听,都坚决反对,他们认为这样定义公共场所过于苛刻。”

  “像提高烟草价格,提高烟草税收,禁止烟草广告,禁止烟草商赞助,烟盒上标警示语,打击烟草走私,这么多问题、这么多利益纠葛,不是一个《条例》能容纳的。必须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参与国家控烟立法工作的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崔小波说,“因为中国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具有国际法性质,新的法规是要用国内法的形式执行这个国际法。”

  据他介绍,目前已经成立了一个立法的预筹备小组,暂时由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疾控司、控烟办公室官员,以及各界专家组成,随着工作的开展还会涉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爱委会以及发改委等部门。

  据了解,目前烟草行业的部分企业已经获悉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动态,并开始摆出反对或讨价还价的姿态。

  “烟草行业已经通过政府渠道向我们传递信息,表示能否不搞立法,”崔小波说,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中国作为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必须要以配套的法规履行公约。

  他介绍,有些企业提出,在立法中能否尽量按照最低标准执行,例如,允许烟草商打出“低焦油”、“柔和”、“低毒”,甚至宣传保健功能。

  “这些都是谎言,这些语句在专门法中都将被禁止。我们立法必须严格按照公约执行。”崔说,“新法规的名称是《减少烟草危害法》,还是《烟草控制法》等等,目前没有确定。我们曾经讨论,这个法是采取人大立法的形式,还是国务院立法的形式。现在基本确定将通过人大来立法,这样会比国务院条例的力度大很多。”(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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