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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决KTV版权费之争更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 09:53 经济参考报

  在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11天后,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11月20日宣布,不接受这一标准,也不会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协会称,不是不愿意交费,而是不满意收费标准。

  该不该拒绝KTV版权使用费?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显然不愿意因此增加经营成本。对消费者而言,也未必愿意征收KTV版权使用费。只要国家版权局的这个规定得到执行,文化娱乐的经营者早晚会将这笔支出“转嫁”给消费者。

  问题是,不收KTV版权使用费,便是最好的选择吗?10月底,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批评部分媒体对KTV收费的不当炒作。他从音乐产业发展的角度,分析了征收KTV版权使用费的深层原因。据介绍,目前,我国的版权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不容乐观。其中,音像正版的占有率不到30%。征收KTV版权使用费,可以由此树立公众在保护

知识产权方面的公众意识。相反,不打击盗版,不重视版权,最终将扼杀民族创造力。

  对于KTV版权使用费一事,笔者的观点是,为了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中国音乐事业的健康发展,包括KTV在内的所有音乐作品的版权,都应当在保护之列。谁使用、消费他人的音乐作品,支付相应的版权使用费,应该说天经地义。换言之,支付版权使用费,乃大势所趋,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行业协会),没有拒绝的权利。争执不下,诉诸法律未尝不是好事。

  KTV版权使用费之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单纯的舌战或者行政干涉,也许更明智。


 欣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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