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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理顺关系要靠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 09:50 经济参考报

  随着一年一度的采暖季的到来,我国北方地区供暖纠纷又回到人们的视野,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供热纠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供热方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为用户供暖;另一方面,在供热成本逐年上涨的情况下,部分用户长期拖欠、拒交供暖费,导致供热方入不敷出、疲于多方追索。

  供暖问题从表面上看,只是一个简单的供给热力与使用热力的合同关系,但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上看,供暖却是个复杂的历史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

  计划经济时代,

商品房还没有兴起,当时单位为所有本单位职工支付集中供暖费用。进入上世纪90年代,大部分国企都施行了股份制改造,企业被推向市场,国家逐渐从企业经营活动中淡出,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法人制度转型,因此供暖费这项成本成为企业的。纵观供暖费问题的历史,可以看出本来供暖是企业“请客”、政府“埋单”的一项社会福利项目,随着政府与企业的脱钩,付账的责任便由政府落到了企业的头上。从另一个方面说,当前大部分人早已脱离单位,供暖方式也朝着多样化发展,独立供暖成为趋势,所以坚持认为供暖是一项社会主义福利的观念也早已过时。

  现实的难题是,老百姓已经习惯了免费采暖这项早已经不是“社会福利”的福利,特别是那些退休、下岗职工完全有理由相信免费采暖是他们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政府出于稳定和惠民的考虑,也将每年四个月的保证供暖、安全过冬视为一项具有政治色彩的任务来抓。

  此时,真正的交易双方即作为供暖方的热力公司和“埋单方”的职工所在单位却陷入了困境:供暖方成本上涨,收费难,且无法单方面停暖。由于管道连通问题,供暖方无法单方面切断某些拒交供暖费的用户的热力供应,有关政策也不允许单方面停暖。热力公司入不敷出,负债经营。职工所在单位改制后,与职工的关系改为合同制后再为其支付供暖费,于理不符,且日渐高昂的供暖费也成为单位的一项重要负担。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潮流,必须依靠法律手段理顺供暖关系,平衡政府、群众、职工单位、供暖企业四方的利益。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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