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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企业国资变动5%需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 04:12 重庆商报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下发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都必须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因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的,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需要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各类银行性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办法还特别规定,中央汇金公司、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建银公司、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印钞造币总公司、金币总公司、银联、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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