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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技术与制度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环境友好型社会不仅体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且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实际上,现代政府对环境利益关系的整合,就是通过协调他们之间的讨价还价来实现妥协与平衡的过程。正如未来学家托夫勒所指出的,“沉重的决策担子,最后将不得不通过广泛的民主参政来分担解决,否则政治制度将无法维持”。所以,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在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过程中,能够创造和提供一种接纳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良好环境。

  ■学人新论■蒋京议

  解析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般性理论框架

  笔者在《社会转型:技术与制度的创新功能》一文中认为,社会发展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结果。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生产力方面,其本质为科学技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制度方面,其本质为社会价值。这种判断旨在说明,在人类活动的社会过程中,任何技术不仅不可能独立于社会活动之外而存在,而且它将为新制度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同样,任何一种制度也不可能脱离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存在,制度作为人类在经济社会活动过程中的规则程序和价值规范,它对于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在这里所建立的用于描述社会发展的理论框架是一般性的,亦即它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及其发展阶段,而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最本质的意义上表现为调适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友好关系,因此运用技术与制度相关性的理论去解析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与发展,将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诚然,在传统的发展观看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惟一路径是科学技术,但是当历史步入现代社会以后,人们开始逐步发现,试图摆脱日益恶化的资源和环境危机,单纯依靠技术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生态的作用是极其深刻和复杂的,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严重威胁,已经日益成为与公民利益休戚相关且带有普遍性和敏感性的社会问题,自然因素被认为是社会系统中不可排除并不断作用于社会的重要变量。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生态环境的变化不仅是一个自然过程,同时是一个社会过程,它与人们的日常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紧密相联,并将从更深层次上产生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协调的强烈诉求。当我们能够从这一视角来认识和把握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时,就会自觉地将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从单纯自然科学的视角,扩展到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更加广阔的视野,这样更有利于我们从技术与制度层面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宏观指导。

  由于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公平”和“正义”这些人们长期关注的话题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它不仅向现代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提出了严峻挑战,甚至还向我们提出了世界重新设计与组织的严肃课题。联合国推出的《新发展观》一书,把发展看作是以民族、历史、文化、环境、资源等内在条件为基础,包括经济增长、政治民主、科技水平、文化观念、生态平衡等各种因素在内的综合发展过程。这一趋势预示着人类社会将实现由工业文明时期相对于环境保护的失衡架构转变为有益于生态文明的制度架构的历史性飞跃。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已经和正在改变着人们传统的占支配地位的偏好和价值,进而也为创造出更加适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新思维空间奠定了基础。对于这样的课题,科学研究者没有理由不发表意见,否则所有环境问题只能停留在“工具”或“经验”的层次,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也将成为脱离发展实际的一句空话。

  创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度的技术与经济意义

  在推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国家不仅要研究技术约束问题,更要研究和解决制度约束问题。因为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生态环境问题完全是在一国制度和体制框架下得以进行和完成的,有什么样的制度与体制框架,就会有什么样的物资生产和人口生产,于是也就相应地形成一定的生态环境及其社会效果。因此,当在技术未被制度所规范的条件下,它始终只能作为“工具”而存在,而创设环境制度的技术与经济意义则表现在,它将在导引人们实现“人类社会耗用不可再生资源和

能源的速率小于或等于作为其替代品、可持续利用的可再生资源开发的速率;人类社会排放污染物的速率小于或等于自然环境同化或自净能力”这个总体目标的基础上,以尽可能小的环保成本实现尽可能好的环境效益,进而使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影响置于大生态系统物质、能源的总交换过程之中,实现人-自然复合系统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这种制度性的宏观要求,不仅将成为现代国家保持生态安全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遵循的重要方针,而且给环保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指出了方向。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制度导引下的环保技术必然成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力而发挥其重要的历史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创设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制度,对于保证自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历史性推动。

  从实际运作的视角分析,在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过程中,作为一国政府的制度安排,只有从生态资源的有价值性,以及生态安全、经济安全的国家战略高度出发,才能对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真正建立起“加入环境因素的国民经济账户体系”,切实使环境成本、环境收益、自然资产和环保支出纳入国民账户体系,从而比较完整地反映出自然所具有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以及社会价值,真正使市场价格能够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进而确定恰当的边际社会成本,以刺激企业对相应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惩罚措施产生灵敏和足够的反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维持生态环境对经济发展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经济良性增长,促进经济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和提高。

  当前应着重做好两个方面的制度供给:一是环境资源的的产权制度,在合理分割企业所消费的“环境资源”产权的基础上,能够使他们把生产中所带来的“外部性”,在明晰的产权和恰当的边际社会成本中实现“内部化”,以实现社会经济的高效率产出。二是环境保护的产业制度,调整价格体系和执行环保经济政策,对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主体的决策选择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因为,经济主体存在着对不同产业方案进行选择的潜在动力,其中价格的导引和刺激是最为有效的。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通过产业结构升级来保护自然环境和摆脱生态危机,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和政府的一项重大的战略性决策。丹尼尔认为,产业层次越高,其对环境的破坏作用就越小。因为,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知识在产业中的含量会越来越高,对有形资产的依赖会越来越小,对资源利用的强度会越来越大,所以它对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劳动生产率和经济集约化程度,都将产生积极和重大的影响。

  环境友好型制度发生作用的社会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资源的外部经济因素和技术要求都具有复杂性,所以交易费用就难以确定或十分昂贵,于是环境资源交易的淡出在客观上纵容了污染行为。市场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的失灵,为政府实施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但是政府一旦介入环境管理,就会导致污染者、被污染者与环境保护当局之间的博弈。污染者很有可能以较小的寻租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进而把外部成本转嫁给社会或他人。由此可见,相对于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而言,寻租则是一只“看不见的脚”,如果那只“手”被“脚”踩住,那么政府失灵就会成为现实。对市场与政府失灵原因的分析,并不是对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效性的全盘否定,而旨在提示人们不要在环境保护的策略选择上作出非此即彼的决定。而要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有效整合,根本出路就在于创设新的制度,并形成执行制度的良好社会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保护的经济制度只有在能被使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作用,亦即对它们的应用需要政府机构、当下和未来污染者团体、越来越多的代表环境恶化受害者的非赢利性组织对这些经济政策及其手段的接受,而最终的可接受程度将取决于不同社会力量的博弈和抗衡。因此,所有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结论:环境友好型社会不仅体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且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实际上,现代政府对环境利益关系的整合,就是通过协调他们之间的讨价还价来实现妥协与平衡的过程。正如未来学家托夫勒所指出的,“沉重的决策担子,最后将不得不通过广泛的民主参政来分担解决,否则政治制度将无法维持”。所以,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在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过程中,能够创造和提供一种接纳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良好环境。

  现存的“不平衡”已经普遍受到政府与社会的高度关注,然而政府行为越影响利益团体,这些团体就越觉得政府与自己的目的相关,也越是积极努力地去影响政府的决策。为了使国家和政府真正成为属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力量,不至于成为少数强势利益团体的代言人,就需要建立起现代社会的有效机制,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接纳社会成员参与。环境问题的公民参与有助于激发社会成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进一步壮大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从而避免既得利益集团按照自身的经济标准来影响政府的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有助于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以制止政府的自利和扩张行为,进而为克服生态危机激化的社会矛盾,避免发生社会动荡和利益冲突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基础。由此可见,制度性的生态政治效能并不是一种空泛的构想,它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者为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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