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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挤伤储户手 银行赔偿1万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 21:27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1月23日电(王军宁) 退休职工老张到一家银行的储蓄所取退休金,手指不慎被储蓄所的门挤成粉碎性骨折。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30%责任,赔偿老张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万余元。

  去年7月末的一天,老张到这个储蓄所取退休金。在敞开的玻璃门旁排队时,他背着的手不知不觉伸进了门缝中。不想弹簧玻璃门突然关闭,将老张左手拇指夹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拇指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老张在该医院门诊治疗共花医疗费1900余元和交通费100元。

  事发当天下午,老张找到该储蓄所主管银行诉说手被夹伤的事。经多次协商,银行表示同意给付老张2000元钱,但老张不同意。协商未果,老张将其告上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他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3.9万余元。

  诉讼期间,老张就伤情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受法院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

司法鉴定中心于今年1月9日作出鉴定:老张左手拇指伤残程度为9级,残疾赔偿金应为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所作为面向公众服务的储蓄机构,负有对前来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在合理限度内进行安全保障的责任。储户到储蓄所排队存取款,储蓄所工作人员将营业厅大门打开后,应当告知储户小心并防止被门夹、碰,但工作人员并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对此,被告银行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被告的这种过错,并非导致老张受伤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老张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排队等候取款时,自身疏于注意而将背在身后的手伸进门缝中,导致手指被门夹伤,其本身行为有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就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定老张承担其自身损害的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这家银行对老张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老张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1万余元,另外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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