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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与中国法律的改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 14:39 南方周末

  □李曙光

  1980年代末期,我正在读法学博士,从一个朋友那里偶然听到了“弗里德曼”这个名字。很好奇地得知弗里德曼是一位“大经济学家”,在中国进行访问,他的许多思想对正在进行的中国经济改革有重大的启发性和影响力。自那以后,我就记住了“弗里德曼”这个名字。

  无疑,整个1990年代,弗里德曼这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不仅是世界上最具重要性的经济学家,而且在中国改革界与知识精英圈中是最广为人知的人物。作为自由市场经济的“宗师”,对正选择“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弗里德曼”这个名字既热得烫手而又有敏感性。

  弗里德曼的研究与影响力似乎超出了经济学领域。虽然弗氏理论赖以成就的时间(1960-1980年代)与空间(美国),与中国现今市场经济的情形并不相同,但是,弗氏的思想却具有穿透力,对今日中国的法律改进颇具启发性。

  启发之一: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自由,而自由的前提是规制自由社会中政府的作用。弗氏强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从事一些市场本身所不能从事的事情”,即决定、调整或强制执行市场游戏的规则,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仅仅是一个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它的目的是防止一人臣服于另一人的强制行为,界定产权,执行合同,并建立货币制度。在其对“职业执照”的论述中,弗氏主张大多数象征政府干预的营业执照的颁发应该取消,而某些被人们认为国家应该垄断的领域如邮局,则应该市场化,由私人经营。弗氏说:在审批制下,“在决定谁应该获得执照时……考虑的问题所涉及的事情往往和专业能力没有任何关系”。

  弗氏思想对今日中国的法律改进有惊人的启示性。中国现时许多立法都在规制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强调政府的依法行政,给市场活动与交易者更多的自由。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实际上是一个降低营业执照门槛、减少审批趋向的修改。近日刚刚开始的中国

邮政体制政企分离的改革,似乎也意味着对弗氏国家垄断邮政弊大于利理论的认可。

  启发之二:弗氏并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自由主义大师,他的自由观是建构在法制基础上,处理现实社会中人们最关切、最紧迫、最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弗氏于1962年写作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覆盖了当前即便在中国也是最令人关注的问题:政府的作用问题、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教育、医疗与收入分配以及消除贫困,在其《贫穷的减轻》一文中,弗氏强调经济增长和自由企业利益的广泛分配会大大地减少贫穷,解决贫穷的最理想途径便是发展私人慈善事业。另外,政府做出一种负所得税的制度安排可以减轻贫困(所谓负所得税即是给那些收入低于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贫困者提供现金津贴的转移支付,其转移支付的大小就是收入和起征点的差额)。弗氏强调自由主义者严格区别均等权利和均等机会,强调促进自由又促进均等的方法就是消除垄断权力和改善市场的运行。弗氏还通过对于美国公正就业的立法和劳动权利法的论述强调法律不能干预就业契约的自由。

  弗氏的这种理论对中国立法机构目前正在考虑进行一系列立法以调整社会贫富差距具有很大的启发。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税收基本法、鼓励捐赠法、遗产税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都可以从弗氏理论中得到营养,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去规制市场竞争与市场自由。

  弗氏认为自由主义哲学的核心是“相信个人的尊严,相信通过他自己的意志来发挥其智慧,只要他不妨碍别人同样的活动的话”,这一点,似乎暗合了我们今天建构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的政策主张,这也是中国法律改进的根本目标。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P1189324)

  

弗里德曼与中国法律的改进

  90岁的弗里德曼。此时他仍在为学券制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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