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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复制的农民工“自治”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魏英杰

  日前有媒体以《上海农民工“管委会”的9年自治实验》为题,报道了上海四建租赁分公司发起的一场“农民工自治改革”。农民工、自治、实验等字眼,很是吸引眼球,但通读报道后,感觉只有失望二字。

  报道说,这一全国率先实行的“管委会制”(全称“劳务工自治组织管委会”),打破了建筑行业中的单一包工头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民工权益。但是,从其组建成因、机构组成以及实际运作来看,无论如何都称不上是农民工民主自治。

  管委会组建原因在于:该公司雇佣了几十名来自不同地方的劳务工,分属于3名包工头管理,由于劳务工之间打架斗殴不断,矛盾上缴到公司后,烦不胜烦的公司领导索性“把这几个拳头凑到一起,谁打架了,由你们自己去处理”,让几名包工头通过管委会这个统一协调机构,共同管理名下劳务人员。这说明,当初成立管委会,更多是出于便于管理而非自治的目的。

  既是如此,3名包工头自然成为管委会主角,即便有一两名委员来自劳务工群体,也不可能改变管委会的“资方仲裁机构”本质。不难想像,劳务工工资均由包工头发放,而包工头既是“老板”又是“工会主席”,这样的“自治组织”怎么可能站到劳务工这一边?报道提到管委会成立之初为劳务工做了不少实事,比如提高部分工种工资,为劳务工建浴室、宿舍,但在我看来,这样做充其量只能是“人性化管理”而已,远远谈不上什么自治。如果说这是自治,那也只能说是包工头的“自治”。

  还有,管委会章程规定可以罢免侵害职工利益的委员(包括包工头),但从来就没有包工头委员被罢免过——实际上也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除非包工头与企业解除合作关系。章程还规定,劳务工去留要提交管委会讨论通过,但和劳务工签订用工协议的是包工头而非管委会,所以这一规定本就形同虚设。此外,章程原本规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产生委员,2004年后径直改由“分公司和劳务工代表集体讨论酝酿产生”,这样一来,管委会的“民主”外衣更是被剥得一干二净。

  说到底,这家企业实行的管委会制度根本谈不上是“农民工自治改革”,其经验也没有任何值得推广的价值。“管委会制”实行9年,前来取经的企业不少,却从未被其他企业采用,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包工头与劳务工本质上属于“劳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包工头很难全力维护劳务工利益,由此也决定了管委会很难成为名副其实的劳务工自治组织。

  中国市场经济变革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如何通过有效途径,将几亿农民成功转化为“城里人”,因此,任何相关的点滴变革,都足以引起重视。而我之所以花那么多篇幅来谈一个不可复制的农民工“自治”模式,就是为了重申:

  改善农民工境况,根本途径在于尽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权益,具体到如何提高劳务工民主自治水平方面,办法就在于普遍建立由劳务工选举产生的工会,使之拥有与企业平等博弈的力量。一个充满虚假民主意味的管委会,不可能会是广大劳务人员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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